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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方工作人员拒收并且法人无法联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催告的通知书》(西区社保通〔2024〕2号),全文如下:
原你单位职工周克英,于2017年11月8日受到事故伤害死亡,2019年6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0402201999122),由于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相应工伤责任,因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应责任,2024年5月13日周克英亲属袁小青、袁永豪杰等三人向我局提交关于工亡职工周克英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2919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共计700379.44元,袁永豪杰、袁陈良抚恤金1103.86元/月,年满18周岁止,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于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核实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我局将取得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同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你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安顺市西秀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6月12日
一审:支海燕
二审:李胤锋
三审:刘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