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我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经县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1.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正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职责分工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
1.牵头组织协调推进选任整体工作,制定选任工作方案;2.牵头负责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接受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3.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库工作;4.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基础上,联合法庭、派出所对随机选任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候选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情况等;5.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意见;6.确定拟任人选、征求拟任命人选的意愿、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7.配合做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8.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民法院
1.牵头负责提出选任名额意见、确定随机抽选以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选任名额数;2.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组织就职宣誓;3.配合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4.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库工作;5.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进行资格审查;6.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意见;7.配合确定拟任人选、征求拟任命人选的意愿、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等工作;8.其他相关工作。
(三)公安机关
1.提供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常住居民名单;2.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库工作;3.配合开展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4.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进行资格审查;5.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意见;6.征求拟任命人选的意愿;7.其他相关工作。
(四)人大常委会
1.监督《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落实工作;2.根据人民法院的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3.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人民陪审员职责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不能担任审判长,行使国家审判权。参与诉讼执行全过程,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司法局会同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六、选任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各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三倍的要求,我县法院核定法官员额数32人,我县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为96人。其中:
(一)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16人;
(二)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80人。
七、选任程序
(一)制定选任方案和发布公告(10月25日至10月31日)。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局制定选任方案,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名、推荐、审查、任命等选任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二)产生候选人(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司法所会同法庭、派出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400名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因审判活动需要,即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16名,推荐单位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供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资格审查(11月20日至11月25日)。对于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和被推荐及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县司法局会同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各司法所、法庭、派出所要配合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全面、内容准确,及时将审查结果及候选人信息汇总至县司法局基层股。
1.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年居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治安处罚进行审查。
2.县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及是否属于连任人民陪审员等事项进行审查。
3.县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11月下旬)。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以现场公证形式,通过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选80人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确定16人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公示及任命(12月上旬)。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
(六)社会公告(12月中旬)。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八、组织培训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公开宣誓,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九、选任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选拨工作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分工合作,加强工作交流,共同推进人民陪审员选拨工作的顺利发展。
(二)严格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要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民参与司法审批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1.贵州省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2.贵州省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3.天柱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