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天柱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补招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和协勤。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岗位特点,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本次补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二、招聘岗位、计划及岗位职责
(一)聘用制书记员(8名):工作职责为《贵州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实行)》所规定的书记员职责及法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聘用制协勤(2名):工作职责为法庭综合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对象为户籍或生源地为黔东南州的公民;聘用制协勤招聘对象为户籍或生源地为天柱县的人民武装、警官类院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或退役军人。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2.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岗位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现为天柱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的可放宽至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报考聘用制协勤岗位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2002年4月1日之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95年4月1日之后出生),以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现为天柱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或退役军人的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90年4月1日之后出生)。
4.具有良好品行,语言表达、综合归纳、判断能力强,善于协作沟通,能吃苦耐劳;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须的业务技能。报考聘用制协勤岗位不作计算机业务技能要求。
5.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报考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须持有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部门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的人员;
(5)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
(6)曾在本县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协勤岗位工作中被辞退的人员。
(7)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协勤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制书记员或协勤。试用期和试用期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参照本院现有聘用制书记员(非省法院统一招聘书记员)或协勤执行。
(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出差补助、健康体检等权利;根据劳动法等规定现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国家规定的福利。
五、信息发布
通过天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方案、面试、体检、公示、录取等公告信息。
六、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24日(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天柱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联系人及电话:纪鸾平(18008558765 )、张 哲(18008555209)。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者须提供学历证书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户口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退伍(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驾驶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者可不提供退伍(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在职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考生根据要求填写《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或《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协勤人员报名表》一份;
(6)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户籍不在黔东南州,但生源地属于黔东南州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系由我县升学迁出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上可以反映系本县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
(8)加分事项各相关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
(1)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所报考单位公章;
(2)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5.免交报名费。
(二)考试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上午09:00—12:00
地 点:天柱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855-7580908、7580950。
1.技能测试100分(所占分值比例为60%)
(1)考试时间:2019年4月26日下午14:30—15:30;
(2)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为准;
(3)技能测试内容:
❶聘用制书记员技能测试内容为电脑听打记录测试和听写技能测试,电脑听打记录测试成绩占技能测试总成绩的60%、听写技能测试成绩占技能测试总成绩的40%。电脑听打记录测试由考生自带笔记本电脑并备足电源,提前安装Word软件和适合自己使用的输入法。禁止使用语音识别等第三方软件,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电脑听打记录测试结束后由考场工作人员现场打印纸质笔录,由考生签字确认后交考场工作人员。
听写技能测试,由考生自带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圆珠笔),听写技能测试结束后由考场工作人员现场收回听写记录纸。
❷聘用制协勤技能测试内容为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县公安部门招聘人员体能测试标准,具体由天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织测试。
2.面试100分(所占分值比例为40%)
(1)面试工作由天柱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生参加技能测试结束后,按1:3的比例根据两项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面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3)进入面试考生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8:30到天柱县人民法院集中抽签确定面试顺序,9:00面试开始。面试地点在天柱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
(4)考生未按时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加分政策
截止报名之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技能测试后予以加分。加分可合并计算,总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未填报加分的,视为放弃加分。
(1)现工作单位为天柱县人民法院的,按照在本院的连续工作时间予以加分。每满1年(按12个月计)加0.2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在本院工作经历有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进入本院工作之日起算。
(2)政治面貌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加0.5分;
(3)所学专业为法学(法律)类专业的,加1分;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5分;
(5)持有驾驶证,并能熟练掌握驾驶技能的,加0.5分。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技能测试成绩×60%+加分+面试成绩×40%。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三)体检
1.各岗位依据考试总成绩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以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技能测试成绩相同,重新面试确定。
2.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3.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天柱县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4.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应在收到体检结果后当日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5.体检结论公示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6.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7.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天柱县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天柱县人民法院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五)差额递补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因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上述程序后,天柱县人民法院通过天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和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三天。
(七)合同签订
经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不予以聘用。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严格参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聘用人员的工作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管理。
(三)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将组织其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能、劳动纪律、安全保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聘用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经查实考生在报名、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技能测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未尽事宜由天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855— 7556507(天柱县第六纪监组)
附件1:《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2:《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协勤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加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