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贵定县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贵定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四)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或在读研究生的毕业年级人员可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申请认定,非毕业年级人员应以社会人员身份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五)驻贵定县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须一致。
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为保证我省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教师职业‘先上岗、再考证’人员”教师资格的顺利认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1)1号)的相关要求,我县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具体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2021年4月12日8: 00至4月30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2021年6月21日8: 00至7月2日18: 00(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在本批次报名)。
下半年网报时间:2021年9月22日8:00至10月15日18: 00 (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第二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所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上半年第一批“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5月6日至19日。
上半年第二批“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7月5日至13日。
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6日。
贵定县现场确认地点:贵定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窗口),联系人:班老师,联系电话:0854—5228523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贵定县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原件。
(2)持有贵定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4)驻贵定县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其中,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在贵定县人民医院、贵定县中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认定机构在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领取《教师资格证》的时间:上半年第一批次6月11日前,第二批次7月30日前,下半年11月15日前(周末、节假日除外,具体以州局通知为准,请申请人随时电话咨询),领取地点:贵定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窗口。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要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gzsjyt.gov.cn)和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如有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
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851-83227475
黔南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咨询电话:0854-8231657
贵定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电话:0854-522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