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望谟县华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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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5 20:42:33 13796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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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华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超:


    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望谟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来源】望谟县政府网 【编辑】小新 【地区】望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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