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华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超:
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望谟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望谟县华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超:
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望谟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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